[聊天] 不了解責任制工時的疑問?! 請近



[聊天] 不了解責任制工時的疑問?! 請近

責任制工時的疑問?!
中國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 字第 0920040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勞動基準法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第三十條
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有關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指 (一)
事業單位有個別不同廠場實施者,應個別經各該廠場工會之同意;各
該廠場無工會者,應經各該廠場之勞資會議同意。 (二) 事業單位之分支
單位實施者,其有工會之分會,且該分會業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為意思表示者,經該分會之同意即可。 (三)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者,分支機構勞資會議之決議優先於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

一般公司或企業責任制。就是員工上下班無須打卡或是下班不須打卡 上班需要打,勞工工作時間完全由勞工自行決定,工作時間的長短依勞工能否完成公司交辦之事項,或是每週工作內容而定。勞工效率高可提早離開公司。完成工作之約定。
不過公司交辦任務多,而勞工就不得不加班或是超時工作,責任制的勞工不能要求加班費。這種情形非常多,實際上也是這樣。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二 字第 04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變形工時之規定,故仍屬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法令中所容許的責任制是允許排除法定工時、延長工時、休假日及例假日等規定的適用,因此勞工有可能每日正常工時長達12小時,或是連續工作超過7日以上卻不需給予例假日休息。
故勞工仍有可能超時工作,或是加班雇主無須負擔加班費,而有損勞工權益與健康。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 字第 00222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之一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相關行政函釋 已有載明部份行業 不適用勞基法第三十條相關行業。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條之一。目前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職務不多。

打這麼多,其實勞委會 早就明定很清楚 哪些工作是責任制。要是所有企業都實施勞動檢查 就會動搖國本
只能說 台勞 可憐

請勿亂轉貼 本人很早之前 以行文至主管機關 誰理你只是最近 又看到過勞死

現今台灣社會 責任制採行企業太多 勞工超時工作,時有所聞。
所以公司用責任制,作為不給加班費或超時工作的理由,太多。許多勞工根本不知自身權益,勞委會是否該針對大部分企業實施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勞委會就放縱讓企業淪為血汗勞工的打手!!